【十年经略】中国经济如何实现“高质量发展”?******
中新网北京9月30日电题:中国经济如何实现“高质量发展”?
记者 石睿 宋宇晟
“不能不顾客观条件、违背规律盲目追求高速度。”2012年12月15日,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如是强调。
加满油、把稳舵、鼓足劲,付出异乎寻常的努力,推动新时代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这十年,“从量的扩张转向质的提升,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鲜明特征。
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创造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一个国家经济高速增长持续时间最长的奇迹,从一穷二白发展成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从落后的农业国发展为制造业大国。
不过,随着经济总量不断增大,中国在发展中遇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
时针拨回2012年,中国经济增速自新世纪以来首次滑落至8%以下,多年来经济高速增长的背后,隐忧显现: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片面追求速度规模、发展方式粗放等问题,加上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持续低迷影响,经济结构性体制性矛盾不断积累,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突出。
“经济发展面临速度换挡节点,如同一个人,10岁至18岁期间个子猛长,18岁之后长个子的速度就慢下来了。”
“速度再快一点,非不能也,而不为也。”通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持续发展、更高水平发展,是中等收入国家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必经的阶段。
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这是中共中央在十九大报告中对新时代中国经济发展做出的重大判断。
“这是一个凤凰涅槃的过程。如果现在不抓紧,将来解决起来难度会更高、代价会更大、后果会更重。我们必须咬紧牙关,爬过这个坡,迈过这道坎。”习近平指出了新时代中国经济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以新发展理念引领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做好经济工作的根本要求。高质量发展就是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发展,是经济发展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
不能简单以生产总值增长率论英雄,必须实现创新成为第一动力、协调成为内生特点、绿色成为普遍形态、开放成为必由之路、共享成为根本目的的高质量发展。
这十年,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科技创新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源头供给。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量子通信等新兴技术加快应用,培育了智能终端、远程医疗、在线教育等新产品、新业态。太阳能光伏、风电、新型显示、半导体照明、先进储能等产业规模居世界前列。
这十年,中国经济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增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由2012年的2.88缩小至2021年的2.50,人均消费支出之比由2.57缩小至1.90。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地区,以及一些重要城市群,正在成为带动全国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源。
这十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人心。2012年以来,中国以年均3%的能源消费增速支撑了年均6.6%的经济增长,能耗强度累计下降了26.4%,相当于少用了14亿吨标准煤。
这十年,中国的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得到了全面拓展。商品出口占国际市场的份额由11%上升到15%,货物贸易第一大国的地位得到了增强;利用外资的规模不断扩大;对外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数由10个增加到了19个;建设了21个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了一系列对外开放的新高地、试验田,形成了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格局。
这十年,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2021年,中国宣告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128元,比2012年增加18618元;全国居民恩格尔系数为29.8%,比2012年下降3.2个百分点。
不论“创新驱动”,还是“生态优先”……都已成为十年来中国高质量发展的众多维度之一,中国正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上闯出新路子,迈向新征程。(完)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