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卖地收入减少约3万亿!2023年“土地财政”将去往何处?******
多年来,“土地财政”一直是热议的经济话题,今年也不例外。近期,第三方机构克而瑞统计的数据显示,2022年,随着我国房地产销售端疲软,土地出让金收入下滑,全国土地市场成交建筑面积为14.44亿平方米,成交金额4.73万亿,较2021年同期分别下降了37%、31%,土地出让金从高峰的8.7万亿下降了约3万亿规模。
“土地财政”,顾名思义,指的是地方政府依靠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来维持地方财政支出,政府财政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属于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因不用上缴中央,土地出让收入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
实际上,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快速增长,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需求见顶,土地出让金的增速明显放缓,长期来看,地方政府高度依赖的“土地财政”将难以为继,如何弥补土地出让金下滑带来的财政资金缺口,成为地方政府不得不面对的问题,那么,2023年,甚至更远的将来,“土地财政”又将去往何处?
“土地财政”依赖程度越来越高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始于1987年12月1日,彼时,深圳会堂座无虚席,经过17分钟的轮番叫价,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公司以525万元拿下了这块8588平方米的住宅用地,敲响了建国以来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第一槌”。
根据《中国土地年鉴1996》的数据,1995年,全国通过出让方式提供用地43403公顷,出让金总额为420亿元。1998年,我国正式开启住房市场化改革,此后,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该数据一路上涨,2007年,首次突破1万亿元,直到2020年,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已经升至8.4万亿元,是1998年的200倍。
根据财政部官网公布的数据,仔细观察可以发现,2017年开始,我国土地出让金的增长开始变得很有规律,连续四年,每年的增长金额都在1万亿左右,直到2021年,国有土地出让金的增长速度开始放缓,仅增长3000亿元左右。
土地出让金快速增长的同时,地方财政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大。根据第一财经测算,2017年开始,我国土地出让金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地方政府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连续5年超过三成,2020年占比达到43.59%,2021年下降至41.81%,仍在4成以上。
分区域来看,粤开证券研究院统计的数据显示,我国东部地区经济发达、人口持续流入、土地市场需求旺盛,土地出让收入在地方综合财力中的占比(土地财政依赖度)较高;而西部和东北地区土地市场不够活跃,土地出让收入相对较低,更依赖中央转移支付。例如,2020年,浙江、江苏、福建、山东、广东、重庆6个省市的土地财政依赖度高于30%,分别达到51.9%、46.9%、40.3%、38.7%、33.8%和32.0%;而新疆、宁夏、青海、黑龙江、西藏5个省份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度偏低,均低于10%。
分城市来看,粤开证券研究院统计的数据显示,2020年,广州、长春、杭州、福州、南宁、海口、贵阳、西安、徐州、扬州、温州、金华、襄阳、南充,这些城市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度都较高,政府性基金收入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值均达到1.5倍,甚至更高;牡丹江、深圳、锦州等地对土地出让金收入依赖度相对偏低,其政府性基金收入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值分别为0.3倍、0.3倍和0.4倍。
土地出让金下滑
然而,在土地财政依赖程度越来越高的同时,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却面临下滑的事实。2022年,随着我国房地产销售端疲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再次下滑。
此前,财政部发布的《2022年前三季度财政收支情况》显示,今年前三季度,我国的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3217亿元,按自然口径计算下降4.9%。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42588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6.4%,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38507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8.3%。
近期,房地产研究机构克而瑞统计的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商品房销售面积为13.6亿平方米,销售额13.3万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4%、27%,行业规模重回2015年。与此同时,全国土地市场成交建筑面积为14.44亿平方米,成交金额4.73万亿,较2021年同期分别下降了37%、31%。土地出让金从高峰的8.7万亿下降了约3万亿规模。
克而瑞地产研究院数据显示,从土地成交建筑面积TOP20的城市来看,有12个城市的成交量相比去年有所减少,平均降幅达35.7%,降幅超过30%的城市多达7个,其中降幅最突出的当属遵义,成交建面刚刚超过1000万平方米,同比降幅高达65%。
克而瑞地产研究院的研究报告显示,除部分特别优质的地块以外,土地市场底价成交、城投托底成为常态,不少城市城投拿地金额占比超过5成,沈阳、无锡城投托底拿地的比例甚至超过9成,市场低迷的城市城投拿地也尽显疲态,流拍率高企。
价格方面,克而瑞地产研究院数据显示,受一线城市供地质量提升的影响,2022年全国300城土地成交楼板价小幅上涨,增至3266元/平方米,再度创下历史新高。不过,由于新房市场仍处于低位,加之房企资金压力依然较大,房企拿地积极性仍处于低位,全年溢价率仅有3.7%,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7.9个百分点。从集中供地的22城来看,2022年有17个城市的地价下降。
那么,土地市场出让规模为何下降?房地产研究机构中指研究院土地事业部负责人张凯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与土地市场成交规模相关性最高的仍然是新房市场成交规模。今年以来,受期房烂尾担忧、房价上涨预期转弱、居民收入预期悲观三重因素影响,新房市场规模明显缩量,导致房企拿地积极性高开低走。他指出,上述影响新房市场的三个因素中,能在明年有显著缓解的恐怕只有期房烂尾担忧。而随着疫情管控放开和经济活动的逐步恢复,居民收入预期的转变或将需要更长的时间;在“房住不炒”的基本国策下,房价上涨预期转弱将不会有根本性的改变。因此短期的新房成交规模很难较今年发生显著好转,土地市场随之亦难有明显的变化。
张凯进一步表示,从长期来看,土地市场与人口数量变化息息相关,人口净流入的城市土地市场仍然能够维持一定热度,而人口净流出的城市土地财政或将难以为继。总体而言,我国城镇化率已经接近瓶颈,人口老龄化、少子化对于住房需求均产生负面影响,土地市场成交规模整体呈现逐步下降的趋势将是必然。
硬币的正反面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土地财政”二十多年,为我国城市的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1999年,我国城市化水平为30.9%,比1995年提高1.9个百分点,城市化处于较低水平,而2021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经达到64.72%,。
厦门大学教授赵燕菁在其出版的新书《大崛起:中国经济的增长与转型》中肯定了“土地财政”的价值,他表示,中国城市化伟大成就背后的重要原因,就是创造性地发展出了一套将土地作为信用基础的制度——“土地财政”。在他看来,相对于“征税”,通过“所出售土地的升值”来回收公共服务投入的效率是如此之高,以至于城市政府不仅可以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甚至还可以以补贴的方式为能够带来持续性税收的项目融资。
与此同时,赵燕菁在其上述新书中也叙述了“土地财政”带来的问题:“土地财政”的本质是融资,使得不动产变成投资品,一旦房价暴跌,大规模的资产贬值将导致难以想象的金融海啸;“土地财政”不仅给地方政府带来巨大财富,同时也给企业和个人快速积累财富提供了通道,同时,没有机会投资城市不动产的居民与早期投资城市不动产的居民的贫富差距迅速拉开,房价上涨越快,贫富差距越大;另外,房地产市场发展“不协调、不平衡、不可持续”,还占用了大量应该用于其他发展项目的资源。
粤开证券研究院副院长、首席宏观分析师罗志恒也认为,一方面,土地出让收入为地方政府提供了大量财政收入来源,缓解了一般公共预算压力;推动了城镇化进程;形成了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直接带动了经济发展;推动了房地产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土地财政也让部分地区的高地价推动了高房价;间接推动了融资平台和政府债务;在土地财政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破坏耕地的行为;在征地过程中因简单粗暴执行和补偿问题引发了部分社会问题等。
土地出让规模急速扩张的同时,一些城市非理性供地为后期房地产市场转弱也埋下了伏笔。克而瑞研究中心的相关研究报告表明,目前,我国约8成的城市市场需求及购买力明显透支,近一半的城市土地供应过量,随着房地产市场步入调整周期,去化压力不断加剧。另外,不少城市因大力发展新区便将供地指标向新区倾斜,但因为市政配套尚未真正落地,人口导入情况自然不甚理想,致使外围区域供需周期性错配。
资金缺口如何弥补?
回顾过往,“土地财政”有功有过,向前看,未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逐渐减少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财政收入长期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也将难以维,寻找新的财政收入增长点已经成为当前迫在眉睫的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一部分观点认为,应该从税收方面着手。
赵燕菁表示,“土地财政”只是专门用来解决城市化启动阶段原始信用不足问题的一种特殊制度,随着原始资本积累的完成,“土地财政”也必然会逐渐退出,如何弥补放弃“土地财政”造成的损失?他指出,可以仿效发达国家,从“土地财政”转向“税收财政”,突破现有的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制。赵燕菁也表示,贸然放弃“土地财政”,对还未完成城市化原始资本积累的城市来说,存在巨大风险,另外,以间接税为主转向以直接税为主的改革也并非易事。因此,城市新区则应维持高效率的“土地财政”积累模式,另外,可以把巨大的利益调整分解到数十年的城市化进程中,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逐渐演变为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乃至以直接税为主的模式。
回溯“土地财政”形成的原因,不少观点认为,土地财政源于1994年开始的分税制,因为分税制改革导致地方收入占比低、支出占比高,这种资金缺口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通过土地出让、城投平台等方式融资。对此,粤开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罗志恒曾在公众号“粤开志恒宏观”上发文表示,分税制和住房市场化改革都只是“土地财政”的促成因素,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机制才是问题的关键,激励机制决定行为,引发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土地财政等连锁反应。如果没有分税制,只要存在GDP考核,仍会产生资金饥渴和不足。
罗志恒则表示,未来,无论是土地供给还是需求都将呈现下降趋势,这直接影响未来土地财政的可持续性,因此,未来构建地方稳定的财政来源极为重要,房地产税开征是大势所趋。同时,罗志恒也指出,房地产税的体量短期内难以取代土地财政。
也有观点认为,应该大力发展其他产业。万通集团创始人冯仑近期在其微信视频号“风马牛地产研究院”中表示,当房地产销售端出现下滑,不少城市都会开始出现土地财政的缺口,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这些城市应该大力发展房地产以外的其他产业,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以此让税收增长的更快,来弥补卖地收入的缺口。
中泰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近期公开撰文表示,国企资产是当前政府部门除了国有土地资产之外的最大一块资产了,如果通过提质增效,若能够让300万亿元的国企总资产的回报率提高一个百分点,则就有3万亿元收益增加,基本可以弥补土地财政消减带来的收入缺口。“当然这不是短期就能提升一个百分点,但只要坚持不懈地盘活国有资产,推进国企改革,若干年后,应该会有成效。”李迅雷补充道。
张凯对第一财经表示,改革开放以来,基建投资引领的城镇化一直助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近年来,受到经济下行的压力,基建投资再次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引擎,而基建投资的成本依赖土地财政。此外,近期推出房产税,将对房地产市场造成冲击,从而进一步降低房企拿地意愿,对土地财政产生更大的压力。因此,短期来看,土地财政难以替代。
“长期来看,尽管我国经济发展对基建投资存在一定的路径依赖,但城镇化率、居民部门杠杆率即将达到增长瓶颈,基建投资+土地财政的经济发展闭环难以为继。”张凯认为,房地产税作为长期、稳定的税源,在近二十年房地产也高速发展的基础上也有足够的存量房屋可供征税,适合在未来长期替代土地财政补充财政缺口。
总的来看,上述不管是直接税的税收制度变革,征收房地产税,还是大力发展其他产业,或是盘活国有资产,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那么,短期,如何保障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让地方财政平稳过度?克而瑞研究院提出,当前应该提振市场信心,完善保交楼、保就业、销售保价等兜底机制,缓解市场观望情绪,需求端全面放松限购、限贷、限售,取消“限跌令”,政府回购商品房,与此同时,适当缩减供地规模,优化调整供地结构,以此破局短期楼市的困境。
近期,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公开表示,为了改善房地产消费观,财政方面也应该发力。土地价格的高企是造成房价高的重要因素,因此,要适当降低城市土地出售价格,来促进开发商成本的下降,带来房价的下降。另外,目前在销售领域里的税费负担还是很重,应当适当降低,让老百姓感受到政府的温暖。同时,也应当降低金融机构的按揭抵押利率,目前的按揭抵押利率(4%)还是偏高的,应该降1到0.5个点。
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
宁吉喆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完善分配制度,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这为我们指明了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迈向共同富裕的目标任务、改革举措和政策取向。
从完善分配制度上促进共同富裕
(一)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第一,共同富裕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目标。马克思主义以实现人类解放、促进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为己任,期盼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期盼没有工农、城乡、脑体差别的社会,预见未来社会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第二,共同富裕是自古以来我国人民的一个基本理想。早在2000多年前,先贤即提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大同思想,后来的思想家又多次对大同社会提出设想,反映了中华民族对一个繁荣、富裕、公正、平等社会的美好理想。第三,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根本宗旨的体现。民之所望,政之所向。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反映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根本宗旨。第四,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同志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的目标和共同富裕的概念。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
(二)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既是一项长期任务又是一项现实任务。第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促进共同富裕创造了良好条件。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国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国实现了从生产力相对落后到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的历史性突破,实现了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奔向全面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平衡性、协调性、可持续性明显增强,党领导人民打赢了脱贫攻坚战,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2021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14万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2万美元,标志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跃上新台阶,为推进共同富裕打下了坚实基础。第二,我国已经到了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经济社会结构加快调整变化,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对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三,实现共同富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目标。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伴随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过程,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深入研究不同阶段的现代化和共同富裕目标,分阶段循序渐进。
(三)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必须完善分配制度。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要在全国人民共同奋斗把“蛋糕”做大做好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把“蛋糕”切好分好,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第一,完善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生产决定分配,分配反作用于生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制度,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提高。1979—2021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2%,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8.2%,其中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快于城镇居民0.6个百分点。但分配领域不平衡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只有完善分配制度,才能进一步调动广大劳动者生产积极性、更好发挥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的作用、持续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构建合理分配格局。第二,完善分配制度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分配制度具有基础性和能动性。完善分配制度,有利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同时,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又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分配对生产、流通、消费和投资的促进作用,从而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筑牢基础。第三,完善分配制度是发挥多层次分配协调配套制度作用的重要举措。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初次分配是基础,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要健全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再分配是保障,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要完善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的机制;第三次分配是补充,是促进共同富裕的辅助方式,要建立社会自愿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机制。三个层次分配的机制相互协调、相互配套,依法依规运行,有利于有效市场、有为政府、有爱社会相结合,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发挥好初次分配的基础性作用
(一)提高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人民的幸福生活是奋斗出来的,共同富裕要靠勤劳智慧来创造。要把推动高质量发展放在首位,形成人人参与的发展环境,厚植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第一,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止社会阶层固化,畅通向上流动通道,促进机会公平,为人民提高受教育程度、增强发展能力创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条件,提高全社会就业创业和创新创造能力,鼓励勤劳致富。第二,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要坚持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对易返贫人口加强监测、及早干预,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和新的致贫。开拓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等增收渠道,使更多农民勤劳致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完善新型城镇化战略,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第三,健全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要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增强欠发达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建设好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第四,强化行业发展的协调性。要加快垄断行业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平均利润率规律发挥作用。要发挥企业促进协调发展的能动性,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与金融机构增加环境、社会、治理(ESG)投资。
(二)提高居民收入和劳动报酬比重。目前,我国住户部门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约为60%,劳动者报酬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有待提高。要坚持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劳动报酬提高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基本同步,构建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第一,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要通过扩大就业和提高就业质量增加劳动者收入,拓展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知识和技能密集型企业就业空间,稳定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增收,帮助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增收。第二,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要坚持多劳多得,着重增加劳动所得。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完善农民工欠薪治理长效机制。健全国有企业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和科技创新薪酬分配激励机制,改革完善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薪酬制度,落实并完善公务员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
(三)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目前,我国中等收入家庭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30%多,提升空间较大。要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着力提高中等收入家庭人口比重。第一,高校毕业生是有望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方面。要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做到学有专长、学有所用。第二,技术工人应成为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提高技术工人工资待遇,吸引更多劳动者加入技术工人队伍。第三,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者是创业致富的重要群体。要完善营商环境,促进稳定经营增收。第四,进城农民工是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来源。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解决好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医疗、教育、社保等问题。要合理提高基层公务员和基层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待遇。
(四)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实行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知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有利于提高效率效益、推动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要健全各类生产要素由市场决定报酬的机制,拓展和创新收入分配方式。第一,拓宽财产性收入渠道。要从农村土地、金融资产入手,探索通过土地、资本等要素使用权和收益权增加中低收入群众要素收入,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有序推动农村宅基地出租、流转、抵押,探索实现已入市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向当地低收入困难群体倾斜。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丰富居民可投资金融产品,完善上市公司分红激励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支持居民合理拥有住房资产。第二,增加技术、管理和知识要素收入。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用足用好股权、期权等工具激励科研人员等核心人才。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健全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第三,构建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要积极培育数据市场并健全数据价值实现机制,科学界定数据要素权属,探索建立合理分配数据要素收益的方法制度,促进数字红利共享。
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
(一)完善税收调节机制。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也是收入分配的调节利器。第一,优化税制结构。要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提高直接税比重,增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第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要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第三,完善消费、财产等方面税收。要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探索建立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税收制度。第四,完善税收征管。要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健全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提升税收监管能力。
(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能力,逐步实现人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一,完善低收入人口保障服务。要逐步健全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制度,加快缩小社会救助城乡标准差异,逐步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第二,促进教育公平。要加大普惠性人力资本投入,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有效减轻困难家庭教育负担。第三,完善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要逐步缩小职工与居民、城市与农村筹资和保障待遇差距,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水平,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第四,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要坚持租购并举、因城施策,完善长租房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房供给,重点解决好新市民住房问题。第五,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加强促进共同富裕舆论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大转移支付。这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工具。2022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近9.8万亿元,比2021年增加约1.5万亿元,作用明显。第一,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要继续增加财政转移支付,缩小区域人均财政支出差距,逐步实现主要按常住人口进行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加大对口支援和帮扶工作力度。第二,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要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稳定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比重。第三,强化转移支付管理。要提高转移支付项目实施的精准性,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转移支付制度化、规范化。
(四)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这是消除分配不公、防止两极分化的重要措施。第一,保护合法收入。要保护劳动和要素收入,保护居民财产,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并调动企业家积极性。第二,调节过高收入。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规范财富积累机制,通过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等加强对高收入的调节。清理规范不合理收入,治理分配乱象,合理缩小行业收入分配差距。第三,取缔非法收入。坚决遏制权钱交易,坚决打击内幕交易、操纵股市、财务造假、偷税漏税等获取非法收入行为。
建立健全第三次分配机制
(一)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进入21世纪,我国社会公益事业迅速起步,捐赠财物较快增长,志愿者队伍不断扩大。但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总体上仍相对滞后,社会参与不足。要进一步调动社会各方面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的积极性,支持更多人财物投入社会公益领域。企业是我国慈善捐赠的主体,目前企业捐赠占款物捐赠总量的60%以上。要鼓励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生态治理、民生建设、乡村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持续增加慈善捐赠。社会组织参与第三次分配具有较好条件。要积极有序发展慈善组织,动员更多社会组织从自身实际出发参与慈善捐赠。个人是参与第三次分配的源头活水。目前我国个人捐赠占捐赠总量比重不到30%,需要提高。要增强个人公益慈善意识,采取财物捐赠、志愿服务、互助互济等多种方式参与公益慈善活动。
(二)探索公益慈善活动有效实现形式。第一,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慈善组织模式。要加强现代慈善组织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非营利法人制度,打造慈善捐赠主平台。完善志愿者注册、服务记录、激励嘉许、保险保障、基层组织等制度,搭建好志愿者服务平台。第二,探索各类新型捐赠模式。要探究金融助力第三次分配的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利用数字网络便捷泛在的优势,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互联网慈善。第三,拓展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领域。要加大扶贫济困、教育、医疗卫生、助残助老、减灾救灾等方面慈善投入,拓展生态环保、文艺、科技等领域慈善活动,支持慈善力量更加及时充分参与重大突发事件救援。
(三)完善公益慈善事业政策法规体系和社会文化环境。第一,落实公益慈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组织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予以免税。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对个人将其所得用于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所得税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全额税前扣除。建立健全慈善褒奖制度,让捐赠者获得光荣感和成就感。第二,加强慈善领域法治建设。要执行好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民法典以及社会团体登记、基金会等管理条例,推进相关立法修法工作。第三,健全慈善综合监管体系。要加强慈善组织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志愿者、捐赠方和政府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政府部门对慈善行业的监督管理。第四,创造有利于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要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守望相助的传统文化,提倡向上向善、关爱社会,引导更多个人、社团和企业自愿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