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2022中国顶尖舞者之夜”上演——展示年度优秀舞蹈人才作品******
舞蹈《春之萌》剧照 主办方供图
由中国舞蹈家协会主办的“2022中国顶尖舞者之夜”日前在国家大剧院上演。作为“2022中国顶尖舞者成长计划”最终阶段的呈现形式,演出集结了舞蹈界优秀舞蹈家与“年度顶尖舞者”“顶尖舞者希望之星”等,集中展示了年度中国舞蹈界的优秀人才和作品。
当晚的演出在舞剧《大国芬芳》选段《云裳花容》中拉开帷幕。在随后的2022中国顶尖舞者成长计划选手集锦中,作品《月光》《醉清波》《浅云间》《宫》《惊鸿》《献给那个爱我如命的人》片段相继登场。群舞《雄鹰》以民族舞蹈语汇诠释舞者丰富的精神世界,舞蹈《悠然见南山》呈现“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淡然之境,舞蹈《春之萌》以细腻、灵动的身体语言刻画出生命的浪漫与奔涌,舞蹈《二月红棉》弘扬革命精神的崇高与伟大……多种舞种语汇闪耀舞台,带给观众丰富的审美体验。
演出还重现了优秀舞剧的精彩片段,包括舞剧《昭君出塞》片段《初见》、古典芭蕾舞剧《天鹅湖》第三幕选段《黑天鹅双人舞》、舞剧《骑兵》片段《从军别》以及舞剧《杜甫》片段《丽人行》,让经典再放光彩。
中国顶尖舞者成长计划是中国舞蹈家协会为强化聚焦“做人的工作”而开办的舞蹈人才选拔、人才培育工程,于2021年首次推出。2022年,中国舞蹈家协会组织近百名专家教师打造人才梯队,打磨高峰作品,经过视频报送评选、全国总推选、全国百强集训、年度作品展演等多阶段遴选,从全国近3000家院团院校及舞蹈培训机构选报的万余名选手中,选拔优秀青少年舞者角逐出“双年度顶尖舞者”“双年度顶尖舞者希望之星”“年度顶尖舞者”“年度顶尖舞者希望之星”等。
在培养选拔的过程中,年轻学员们不仅提升了专业技能,还在老一辈舞蹈家的言传身教中进一步增强了对职业道德与品行素养的认识,努力成长为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新时代舞蹈艺术事业接班人。(记者赖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