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俄乌冲突大赢家 而欧洲是输家”******
乌克兰危机升级以来,欧盟出于安全忧虑与美国展现出应激性的抱团姿态,先后对俄罗斯施加9轮制裁。然而,随着危机拉锯式延续,冲突烈度不见降低,欧洲强烈感受到对俄制裁带来的反噬效应——能源价格飙升,物价大幅上涨,社会矛盾加剧。而美国此时却趁火打劫,不仅向欧洲高价出售天然气和军火,还通过包含巨额产业补贴和遏制竞争的霸道法案《通胀削减法案》与《2022芯片与科学法案》,严重伤及欧洲利益,引发欧洲多国强烈不满。不少媒体认为,美国将盟友置于剧烈地缘冲突的前沿,成了这场危机的最大赢家。
戴高乐之孙:美国从对俄经济战中受益
法国前总统戴高乐的孙子皮埃尔·戴高乐近日表示,美国通过助长俄乌冲突并对俄发动一场有预谋的经济战来使自己受益、使欧洲人受苦。皮埃尔·戴高乐在接受法俄对话协会采访时表示,引发俄乌冲突的是美国和北约,不幸的是,美国持续推动军事升级。他认为,西方国家对俄罗斯能源出口实施限制,美国以高出国内数倍的价格将天然气卖给欧洲,加剧了欧洲金融和能源危机,使“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受到影响”。此外,从对俄制裁的规模和数量来看,这些是提前很长时间就组织好的。这场经济战不仅使乌克兰民众受苦,也使欧洲其他国家民众受苦,而美国却从中受益。
美媒:寒冬降临 美国将大捞一笔
美国《欧亚评论》发表文章说,随着寒冬的降临,美国将大捞一笔。文章指出,美国向欧洲供应天然气等能源,这不会比俄罗斯能源成本更低,将使欧洲民众的日常生活开支大增,但美方却口口声声说,这是在帮助欧洲度过冬季,实际上,这些利润丰厚的能源交易将使富有的美国能源生产商更加富有。对美国军火工业和能源企业来说,俄乌冲突是他们乐见的局面。此外,美国还能在经济和全球实力方面削弱俄罗斯。
英媒:美国再次通过欧洲的战争渔利
英国iNews网站刊文指出,美国已经将这场战争变成了代理人战争,一场可以在没有任何美军伤亡的情况下进行的战争,美国趁机巧取豪夺掏空欧洲,导致欧洲面临的不仅仅是暂时的经济困难,而是对欧洲工业的沉重打击,长久无法恢复。
文章还说,美国是俄乌冲突的大赢家,而欧洲是输家。20世纪,美国就是在欧洲的分裂、热战和冷战交织中获利而变得强大。而这一次,美国再次通过陷入战争的欧洲获利。但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把这场冲突描绘成一场正义的战争,去掩盖了美国的真实意图。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