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余幅两岸书画名家作品在北京展出******
中新社北京1月6日电 (刘玥晴)“笔墨抒怀 情聚两岸——海峡两岸书画名家交流展”6日在北京开幕,展出叶培贵、孟繁禧等42位大陆书画家以及沈荣槐、蔡丰吉等11位台湾书画家的作品共74幅。
两岸书画名家交流展于2015年创办,迄今已举办了7届、10次展览。此次展览由北京市台湾同胞联谊会、民革北京市委会主办,北京侨福置业有限公司联合主办,为两岸民众搭建了交流书法和绘画的平台,促进心灵契合与互相学习。
北京市台联会长高峰在开幕式上致词表示,交流展是京台民间交流的历史见证,也是两岸民众以中华传统文化为载体增进彼此认同的有效实践。我们始终坚信,两岸同胞走亲走近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台湾书画家沈荣槐通过视频致辞表示,交流展以中华传统书画文化为纽带,增进了两岸书画界专业人士及爱好者间的沟通,虽然受到疫情影响却不曾中断,体现出两岸割不断的文化根脉。盼疫情阴霾尽快散去,两岸书画家们能够早日面对面切磋交流。
大陆书法家翟鑫向中新社记者介绍了他的作品《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表示希望两岸同胞在新征程上继续传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他曾6次前往台湾进行交流,结识了诸多岛内友人,也非常喜欢当地优美的风景和清爽的高山茶,期待再次赴台参展。
中共中央台办宣传局局长马晓光、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副部长黄克瀛、北京市台联党组书记黄塞溪、北京市台办副主任张磊等出席开幕式。
在开幕式上,北京台湾会馆、北京侨福当代美术馆和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博物馆签署了馆际联盟协议,为今后两岸文化展览资源共享开辟新路径。本次展览将在北京台湾会馆展出至1月底,并将于2月初在北京侨福当代美术馆巡展。(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